100年02月13日訂定
106年02月21日修訂
107年11月27日修訂
108年03月28日修訂
109年02月20日修訂
第一章:總 則
第一條:本會為社會關懷團體,定名為-彰化縣小嶺頂愛啟兒關懷協會(以下簡稱本會)。
第二條:本會會址設於員林市,現址為:員林市中東里山腳路五段184巷86號,
電話:04-8369380。
第三條:本會另視會務發展,可在現轄之其他鄉鎮設立支會或聯絡處。
第四條:本會個案服務暫以彰化縣鄉鎮之身心障礙者及家屬為服務對象。
第二章:成立宗旨
第五條:配合政府政策,發起社會力量,以增進身心障礙者教育、訓練、就業、安置與養護 之權益事項為宗旨。
第三章:本會之任務
第六條:1.提供身心障礙者多元安置服務。
2.輔導身心障礙者參與社區服務,漸次與社區生活結合以期融入社會拓展生活領 域。
3.發展身心障礙者各類型就業及生活安置模式之實務行動計畫,並結
合學術單位,學者專家發展相關研究資料。
4.透過本會各類型服務方案,減輕身心障礙者家庭及主要照顧者之負擔。
5.配合政府主管機關及相關組織團體政策,辦理長期照顧服務業務等身心障礙者 福利有關之服務。
第四章 : 會 員
第 七 條:本會會員分下列二種:
一 個人會員
二 團體會員
第 八 條:會員有表決權、選舉權、被選舉權與罷免權,每一會員為一權。
第 九 條:會員有遵守本會章程、決議及繳納會費之義務。
第 十 條:會員有違反法令、章程或不遵守會員大會決議時,得經理事會決議,予以警告 或停權處分,其危害團體情節重大者,得經會員大會決議予以除名。
第十一條:會員未繳納會費或連續兩年未參與會員大會或無法連絡者,即為出會。
第十二條:會員得以書面敘明理由向本會聲明退會。
第五章 : 組織及職權
第十三條:本會以會員大會為最高權力機構,理事會執行機構,並於會員大會閉會期間代 行其職權;監事會為監察機構。
第十四條:會員大會之職權如下:
一、訂定與變更章程。
二、選舉及罷免理事、監事。
三、議決入會費、常年會費、事業費及會員捐款之數額及方式。
四、議決年度工作計畫、報告及預算、決算。
五、議決會員之除名處分。
六、議決財產之處分。
七、議決團體之解散。
八、議決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其他重大事項。
前項第八款重大事項之範圍由理事會定之。
第十五條:本會置理事九人,監事三人,由會員選舉之,分別成立理事會、監事會。選舉 前項理事、監事時,同時選出候補理事一人,候補監事一人,遇理事、 監事 出缺時,分別依序遞補之,以補足原任者餘留之任期為限。
第十六條:理事會之職權如下:
一、審定會員之資格。
二、選舉及罷免常務理事、理事長。
三、議決理事、常務理事及理事長之辭職。
四、聘免工作人員。
五、擬訂年度工作計畫、報告及預算、決算。
六、其他應執行事項。
第十七條:理事會置常務理事三人,由理事互選之,並由理事就常務理事中選舉一人理事 長。理事長對內綜理督導會務,對外代表本會,並擔任會員大會、理事會主席。
理事長因事不能執行職務時,應指定常務理事一人代理之,未指定或不能指定 時,由常務理事互推一人代理之。
理事長、常務理事出缺,應於一個月內補選之。
第十八條:監事會之職權如下:
一、監察理事會工作之執行。
二、審核年度決算。
三、選舉及罷免常務監事。
四、議決監事及常務監事之辭職。
五、其他應監察事項。
第十九條:監事會置常務監事一人,由監事互選之,監察日常會務,並擔任監事會主席。 常務監事因事不能執行職務時,應指定監事一人代理之,未指定或不能指定 時,由監事互推一人代理之。常務監事出缺時,應於一個月內補選之。
第二十條:理事、監事均為無給職,任期四年,連選得連任。理事長之連任以一次為限。
理事、監事之任期自召開本屆第一次理事會之日起計算。
第廿一條:理事、監事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即解任:
一、喪失會員資格者。
二、因故辭職經理事會或監事會決議通過者。
三、被罷免或撤免者。
四、受停權處分期間逾任期二分之一者。
第廿二條:本會置總幹事一人,承理事長之命處理本會事務,其他工作人員若干人,由理 事長提名經理事會通過後聘免之,並報主管機關備查。但總幹事之解聘應先報 主管機關核備。前項工作人員不得由選任之職員擔任。工作人員權責及分層負 責事項由理事會另定之。
第廿三條:本會得設各種委員會、小組或其他內部作業組織,其組織簡則由理事會擬訂, 報經主管機關核備後施行,變更時亦同。
第廿四條:本會得由理事會聘請顧問若干人,其聘期與理事、監事之任期同。
第六章 : 會 議
第廿五條:會員大會分定期會議與臨時會議二種,由理事長召集,召集時除緊急事故之臨 時會議外,應於十五日前以書面通知之。
定期會議每年召開一次,臨時會議於理事會認為必要,或經會員五分之一以上 之請求,或監事會函請召集時召開之。
第廿六條:會員不能親自出席會員大會時,得以書面委託其他會員代理,每一會員以代理 一人為限。
第廿七條:會員大會之決議,以會員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過半數或較多數之同意行 之。但下列事項之決議以出席人數四分之三以上同意或有全體會員三分之二以 上之書面同意行之。
一、會員之除名。
二、理事、監事之罷免。
三、財產之處分。
四、其他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重大事項。
第廿七條之一:本會訂定變更章程之決議應有全體會員過半數之出席,出席會員四分之三 以上之同意,或有全體會員三分之二以上書面同意。
第廿七條之二:本會得隨時以全體會員三分之二以上之可決,解散之。
第廿八條:理事會、監事會每六個月至少舉行會議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聯席會議或臨時會 議。前項會議召集時除臨時會議外,應於七日前以書面通知,會議之決議各以 理事、監事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較多數之同意行之。
第廿九條:理事應出席理事會議,監事應出席監事會議,不得委託出席;理事、監事連續 二次無故缺席理事會、監事會者,視同辭職。
第卅十條:會應於召開會員大會十五日前,或召開理事會議、監事會議、理事監事聯席會 議七日前,將會議種類、時間、地點連同議程通知各應出席人員,並報請主管 機關及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備查。會議紀錄應於閉會後三十日內報請主管機關備 查。
第七章 : 經費來源及會計
第卅一條:本會經費來源如下:
一、入會費:新臺幣壹佰元,於會員入會時繳納。
二、常年會費:一般會員:新臺幣壹千貳百元,團體會員:新臺幣參千元。
三、永久會員:新台幣壹萬元。
四、會員捐款。
五、基金及其孳息。
本會經費之收入均應列收據,存根徵信,除會務之必要支出外,不任意動用。
第卅二條:本會會計年度以曆年為準,自每年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第卅三條:本會每年於會計年度開始前二個月由理事會編造年度工作計畫、收支預算表、 員工待遇表,提會員大會通過,於會計年度開始前報主管機關核備。並於會計 年度終了後二個月內由理事會編造年度工作報告、收支決算表、現金出納表、 資產負債表、財產目錄及基金收支表,送監事會審核後,造具審核意見書送達 理事會,提會員大會通過,於三月底前報主管機關核備。
第卅四條:本會解散後,剩餘財產歸屬所在地之地方自治團體或主管機關指定之機關團體 所有。
第八章 : 附 則
第卅五條:本章程未規定事項,悉依有關法令規定處理。
第卅六條:本章程經會員大會通過,報經主管機關核備後施行,變更時亦同。